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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税总局“出手”治理房地产纳税


来源:京报网 [2006-9-6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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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国税总局昨天(9月5日)下发了《不动产、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》,重拳出击房地产征税。《办法》对不动产、建筑业的营业税缴纳的具体办理凭证、流程及发票使用作了详细规定,并给予各地方税务机关“因地制宜”的权力,可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,旨在加强对不动产、建筑业、房地产行业的有效管理。该办法自今年10月1日起执行。

    记者了解到,此前规定纳税人销售不动产,采用预收款方式的,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,而销售不动产的适用税率为5%,建筑业的营业税率为3%。国税总局之所以对建筑、房产业作此规定,一方面是建筑、房地产在税收中的“重点税源”地位,另一方面则与该行业“暴利却成纳税侏儒”的征管难、不到位等相关。据悉,建筑业及房地产业是营业税的重点税源行业,其税收收入占营业税总收入40%以上,年实现税收收入超千亿。(记者熊焱)

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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